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