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母法 第7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止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