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8條 責任業者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後,其營業狀況變動,致與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有重大差異,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年度差異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依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費。中央主管機關其後三年不提供查定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之責任業者,經主管機關查核有短漏者,應令其補繳短漏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