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3條 責任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