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0條 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