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8條 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信託基金帳戶餘額不敷支應該項目之補貼費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但中央主管機關延期或分期核發補貼費時,對受補貼機構不得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