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7條 受補貼機構領取補貼費採匯撥方式者,匯款銀行帳號之戶名,應與其機構名稱相同。其帳號或戶名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以收據請領補貼費者,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