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5條 下列廢照明光源之處理設備、貯存設施及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設置、貯存於隔離區:一、汞蒸餾處理設備。二、汞與其化合物之貯存設施。三、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螢光粉。四、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活性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