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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廢照明光源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分類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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