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4條 清除廢照明光源之車輛或其他清運工具,應設置具有標示之堅固貯存容器。清除過程中,應設置防水措施,並避免發生廢照明光源破裂、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