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六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