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係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二、公民營機構:係指公營事業機關,或符合公司法規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三、投標商:係指符合本辦法資格之公民營機構或投標組合,各組合成員應為未來興建營運公司之股東。四、興建營運公司:係指投標商於得標後,依招標規定為執行該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事宜,依公司法在國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辦機關 公民營機構 投標商 興建營運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