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