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主辦機關:指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二、公民營機構:指公營事業機關或符合公司法規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三、申請人:指符合本辦法資格之公民營機構或合作聯盟,合作聯盟各成員應為未來興建營運公司之股東。四、興建營運公司:指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依招商文件規定為執行該垃圾焚化廠興建及營運事宜,依公司法在國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辦機關 公民營機構 投標商 興建營運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