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2條 前條所稱完成補正或改善,指完成補正或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完成補正或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