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45條 法規:資源循環推動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六章 罰則 第45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業者,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