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5條 法規:資源循環推動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三章 循環永續管理 › 第一節 綠色設計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各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指定項目,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