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第13條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