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