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7條 事業終止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或喪失廢棄物處理能力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處理設施核發機關;其未完成之處理業務,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處理完成或委託合法之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