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9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9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