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5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