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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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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3條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3條
法規: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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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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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
第4條
戒檳班講習課程內容,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協助民眾戒除嚼食檳榔惡習之需求規劃。
第5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
第6條
處分機關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十四日前將講習通知單(如附件一)送達受處分人。
第7條
受處分人接獲戒檳班講習通知後,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正本,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參加講習。
第8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9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
第10條
受處分人於戒檳班講習當日遲到或早退,視為未完成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另行通知講習時間及地點。
第11條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
第12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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