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6條 依前三條作成之契約書或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