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0條 核發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者,核發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時,應副知該清除機構或處理場(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對於第三章有關應許可、核准、備查、副知、檢具文件之規定,應分送核發機關及該清除機構或處理場(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