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應於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錄影系統設置改善,並報核發機關備查。
處理機構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之日後,申請展延許可期限者,應檢具第十一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文件。
清除、處理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者,核發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31-1條
第3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