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一節 分類、貯存及排出 第8條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垃圾種類分別貯存,並以中文標示。二、經完成分類之資源垃圾置於分區貯存格。三、貯存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完成打包之資源垃圾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四、於適當位置標示執行機關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名稱及資源回收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