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