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在同一處所內,得與其依法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合併設置;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