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7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