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