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12條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