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7條 法規: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7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