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業者,自其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三、自報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