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4條 法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