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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
主管機關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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