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4條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