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2條 法規: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2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自來水事業。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