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三、各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核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