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以海洋放流管線(以下簡稱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其水質低於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五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徵收項目排放濃度為該項目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五十者,費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百分之五十收取。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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