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