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8條 法規: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經費、水體水質或水質管理需求,增減監測站位置、監測項目及頻率。各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考量水域環境地理特性、水體水質特性及現況,就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予以檢討;必要時,得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