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5條 法規: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5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設置水體管理機關(構),且依其用水目的或管理需求執行水質監測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重複設置監測站。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各水體水質管理需求或使用目的,委託水體管理或取用機關(構)辦理水質監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