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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水質保護目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6條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6條
法規: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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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水污染防治執行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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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結果核算分配百分比(附表一),乘以當年提報水污染…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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