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