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三章 營運前階段 第14條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展延試車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