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二、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三、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四、採樣紀錄。五、水質檢測結果。前項第二款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如下:一、事業應包含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及其有關之原料名稱及用量。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