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且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而須辦理變…
- 第11條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前。二、部分廢…
- 第13條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車期間屆滿前,提功能測試報告…
- 第14條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
- 第15條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二、功…
- 第16條應執行試車者,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核發機關應駁回其許可證(文件)申請。進行試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第17條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許可證(文件)申請之每日最大廢(…
- 第18條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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