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6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繞流排放或未符規定之管線、設施者,應依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命令,封閉、拆移該管線或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