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